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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汽车职业教育 | 2026年04月20日

湘人社规〔202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和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相关工作部门,各产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经商各相关部门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2026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培养、评价和激励方面的作用,推动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以及我省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竞赛应聚焦我省“4×4”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示范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五条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以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为龙头,以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六条  竞赛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负责统筹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其中,省级竞赛分为省赛、省级行业竞赛两类。

第七条  省赛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实施的全省最高规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冠名“湖南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省赛注重与世赛、国赛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八条  省级行业赛对标全国行业大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冠名“××年湖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省××行业(系统/领域/群体)职业技能竞赛”。其中,一类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二类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举办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组织、中央驻湘或省属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健全本地竞赛体系,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公布等程序。原则上同一行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参赛对象的竞赛,不得在一年内举办2次及以上,或连续2年举办,世赛、国赛选拔赛等国家级赛事配套竞赛,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例外。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可靠经费保障、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单位,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确保质量”的原则,对年度竞赛申请进行梳理汇总,拟定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年度竞赛计划公布后,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如有特殊原因需进行调整或取消竞赛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联合办赛牵头单位)负责制。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领导。竞赛组委会可下设综合协调、技术保障、监督仲裁等工作机构,分工负责赛事相关工作。竞赛结束后,组委会及下设机构、执行机构自行撤销。

第十五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竞赛实施、赛后总结等环节。

(一)赛前准备一般包括制定竞赛方案、印发竞赛通知、组织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命制试题等工作。竞赛通知应明确竞赛时间、地点、职业(工种)、参赛选手条件、竞赛技术标准、成绩计算办法、竞赛奖励等,一般要求不晚于赛前1个月印发。竞赛场地应同时具备便于封闭和易于疏散的特点,赛场内外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二)竞赛实施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闭幕式等活动。鼓励竞赛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三)竞赛结束后,组委会应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注重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裁判、领队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四章  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裁判专家库,裁判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行裁判员培训认证制度,为竞赛提供技术支持和裁判服务。

第十八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可参照世赛和国赛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省级竞赛应以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实施,市级、县(市、区)级竞赛原则上以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竞赛技术工作文件一般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等。技术工作文件应尽可能公开,试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开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技术工作文件在公布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竞赛试题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省选拔赛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项要求,从裁判专家库中遴选确定技术专家组和裁判组成员。技术专家组主要负责编制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命制竞赛试题和评分细则,裁判组主要负责依据评分标准对比赛过程进行评判,各竞赛项目裁判长及裁判员可由技术专家兼任。省级竞赛裁判长和技术专家原则上由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担任,裁判员原则上由技师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各类竞赛借鉴世赛、国赛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逐步推进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与世赛、国赛相衔接。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设立省级集训基地,参照世赛中国集训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省级竞赛基地管理服务期原则上为2年。按照竞赛周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建集训队,加强选手梯队建设,对应赛事技术标准和要求,科学开展集训工作,提高选手竞技水平。

第二十四条  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应具有规范的集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项目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赛、国赛等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等。

第二十五条  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院校学生参加集训备赛的,可按规定记录为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世赛、国赛集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国家级行业赛集训由相应行业部门牵头组织,省赛集训由各市州或省直参赛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省级行业赛集训由市州对口单位牵头组织。鼓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竞赛集训基地的建设和集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六章  竞赛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竞赛资金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主办单位自筹、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竞赛资金。建立分级分类保障机制,对世赛和国赛集训、参赛以及省赛的组织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预算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行业竞赛由主办单位统筹行业主管部门预算经费或相关支持;市州、县(市、区)竞赛结合当地实际安排。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负责竞赛资金管理工作,竞赛资金主要用于举办竞赛、组织上级赛事的备赛集训及参赛各项支出,包括场地、设备、耗材费用;命题专家、裁判、教练、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差旅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宣传费用及物资购置、运输(快递)费用等。其中,省级竞赛专家及裁判员劳务费可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行〔2023〕6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可在财政预算金额内,根据竞赛安排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并给予相应经费补助。不得借竞赛之名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以及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三十条  竞赛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强统筹管理,要制定应急预案,指导承办、协办单位切实做好竞赛的安全保障工作。竞赛期间,应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保障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确保竞赛运行规范、安全有序。

第三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要建立专门技术保障团队,开展技术对接、裁判员培训和选手安全培训,监督指导承办、协办单位做好竞赛场地、设施设备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竞赛公平公正,竞赛过程应全程监控录像,监控视频保留6个月以上,市县级竞赛应逐步实行全程监控录像。竞赛全程监控录像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因监管或办案需要查阅的,主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其他单位或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阅、复制、传播。

第七章  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行业企事业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奖励体系。竞赛奖励主要有推荐参加相关领域评比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

第三十五条  在世赛、国赛中获奖以及在省赛中获得前三名、省级行业竞赛中获第一名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选手,可优先推荐参加相关领域评比表彰。

第三十六条  竞赛组委会可按实际参赛人数的一定比例设置一、二、三等奖,也可参照世赛奖项设置规则,设金、银、铜牌及优胜奖。获奖证书由竞赛组委会颁发,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部参赛选手的50%以内。

第三十七条  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竞赛,由竞赛主办单位于赛后30天内,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按下列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一)获省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的选手,可晋升技师,赛前已取得技师证书的职工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竞赛成绩合格且排名前50%的其他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二)获省级行业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省级行业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可晋升技师;竞赛成绩合格且排名前50%的其他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三)市州举办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市级竞赛,获第一名的选手最高可晋升技师。竞赛成绩合格且排名前50%的其他选手最高可晋升高级工。

(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工种)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晋升不应超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等级范围。选手在同一年度内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多次获奖,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只晋升一次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通过竞赛获得全国、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以及在世赛、国赛、全国行业赛和省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作为高技能人才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企事业单位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在世赛、国赛及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就读专科学校;在世赛、国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及在省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金奖)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免文化测试就读本科学校。具体按我省当年高校招生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可采取颁发奖牌、证书等方式对参与竞赛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参赛代表队、参赛单位进行奖励,可采取相同的方式对参与竞赛且成效显著的承办、协办、技术支持、经费赞助等单位以及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出台配套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职业技能竞赛成果转化应用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在基地建设、职称评聘、薪酬待遇、课题申报及组建专家团队等方面给予获奖单位和优秀参赛选手、教练适当倾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竞赛监管工作机制,履行职业技能竞赛监管职责,规范竞赛行为,提高办赛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要对竞赛的政治方向、专业水准、公平底线、安全运行和社会效果负总责,要制定周密的赛事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赛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赛事工作,主动接受主办单位的指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竞赛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参与赛事工作的各有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泄露秘密。

第四十六条  对在竞赛中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套取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假借竞赛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等违规违法行为,给予主、承办单位禁赛处理,5年之内不再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对在竞赛过程中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总工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竞赛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