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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简介

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介绍

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发起并牵头,联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及其他国家级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龙头骨干企业及高水平职业院校共同举办的面向全国汽车工程技术领域的国家级、公益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赛官方简称为:汽职赛。大赛官方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utomobile Engineering Vocational Skills Competition,英文简称为:NAESC。

大赛是推动汽车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展示汽车工程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风采、促进技术交流、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平台。大赛以提升汽车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实操能力、技术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面向企业一线技术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师生及相关从业人员,覆盖汽车设计、制造、检测、维修、服务及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等多个技术领域。

大赛秉持“服务产业、引领技术、促进就业、弘扬工匠”的宗旨,内容紧密对接汽车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突出实操性、应用性和创新性,旨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技术解决力和职业发展力。大赛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学、以赛促用”的原则,突出产业导向和技术引领,强调实操性、规范性和创新性,推动技术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竞赛内容与岗位需求对接、技能提升与职业发展对接。

大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采用“全国决赛 + 省级(赛区)选拔赛”的两级赛制。选拔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赛区,在组委会统一指导下组织,择优晋级全国决赛。赛题围绕汽车工程技术领域典型工作任务与关键技能点设计,重点考察选手的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026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届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以“技能照亮前程”为主题,将于2026年11月在重庆市举办全国决赛。

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方针政策,服务于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低碳化转型的国家战略,加快培养和选拔汽车工程技术领域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汽车行业技术技能水平的整体提升,规范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大赛”)的组织与实施,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发起并牵头,联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及其他国家级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龙头骨干企业及高水平职业院校共同举办的面向全国汽车工程技术领域的国家级、公益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赛官方中文简称为:汽职赛。大赛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utomobile Engineering Vocational Skills Competition,英文简称为:NAESC。

第二条  大赛是推动汽车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展示汽车工程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风采、促进技术交流、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平台。大赛以提升汽车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实操能力、技术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面向企业一线技术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师生及相关从业人员,覆盖汽车设计、制造、检测、维修、服务等领域,重点辐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

第三条  大赛秉持“服务产业、引领技术、促进就业、弘扬工匠”的宗旨,内容紧密对接汽车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突出实操性、应用性和创新性,旨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技术解决力和职业发展力。大赛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学、以赛促用”的原则,突出产业导向和技术引领,强调实操性、规范性和创新性,推动技术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竞赛内容与岗位需求对接、技能提升与职业发展对接。

第四条  大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竞赛分为全国决赛和省级及以下选拔赛。选拔赛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赛区进行,各赛区在组委会统一指导下,按照大赛规程组织赛事工作,按分配名额,通过选拔赛选出的选手参加全国决赛。

第五条 比赛内容围绕汽车工程技术领域的典型工作任务和关键技能点设计,注重考察选手的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六条  大赛经费通过多元渠道筹措,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专项资助、主办单位投入、社会机构和企业赞助、公益性捐赠等。大赛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比赛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大赛设立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组委会是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组委会由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和重要支持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组委会主任由赛事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视情况可设执行主任1名,设副主任若干名,由联合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设成员若干名。组委会任期一届2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八条 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确定大赛的定位、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

2.审定年度大赛计划和实施方案;

3.审定年度赛项设置方案和承办单位;

4.指导、监督大赛的总体组织实施;

5.审定大赛的最终成绩和奖项设置方案;

6.决策大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组委会下设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简称“大赛办公室”),负责组委会日常事务。大赛办公室设置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大赛办公室是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的执行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赛事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大赛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相关业务部门承担大赛办公室工作,相关负责人兼任大赛办公室主任。大赛办公室其他成员由大赛承办及协办的相关单位人员兼任。大赛办公室任期与组委会一致,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大赛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组委会的决议,起草并修订大赛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每届赛项的征集、组织技术评审和报组委会审批;

3.负责大赛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服务;

4.负责大赛信息平台的维护与管理,发布大赛官方信息;

5.负责组织开展大赛的报名、资格审查、赛事咨询等工作;

6.监督各赛项的执行情况,审核经费预决算,组织大赛总结与评估。

第十二条 组委会下设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大赛所设全部赛项相关技术工作。大赛所设赛项技术组组长由大赛技术委员会派出。技术委员会成员由行业、企业、院校推荐,经大赛办公室遴选后由组委会聘任,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大赛制度,服从组委会的安排。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大赛的整体技术设计,制定各赛项技术方向和大赛内容框架;

2.审核各赛项的大赛规程、技术文件和赛题;

3.负责大赛技术平台的遴选、评估和验收,提出设备清单建议;

4.组织赛前裁判员的技术培训,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和裁决建议;

5.负责大赛的技术点评和成绩分析,撰写技术工作报告;

6.指导大赛成果的资源转化工作。

赛项技术组工作实行“技术组长负责制”,由赛项技术组长全面负责赛项以上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组委会下设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裁判工作委员会(简称“裁判委员会”),负责大赛期间的执裁工作。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各赛项裁判长和裁判员组成,实行总裁判长负责制。总裁判长和赛项裁判长由行业、企业、院校推荐,经大赛办公室遴选后由组委会聘任;裁判员从裁判员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裁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具体的执裁流程和评分细则;

2.在大赛过程中,依据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和打分;

3.处理大赛现场的技术争议,对违规行为进行判定;

4.负责成绩的汇总、校验和初步排名,提交给监督仲裁委员会审核。

赛项裁判工作实行“赛项裁判长负责制”,由赛项裁判长全面负责赛项以上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组委会下设全国汽车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员会(简称“监督仲裁委员会”),独立负责大赛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和申诉仲裁。大赛实行赛项监督仲裁制度,仲裁采取两级仲裁机制。各赛项设立监督仲裁工作组,由组长负责并由监督仲裁委员会派出,对赛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处理申诉,对监督仲裁委员会和大赛办公室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和纪检专业人员等组成,实行监督仲裁长负责制,由大赛办公室提名,组委会聘任。

第十七条 监督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大赛的命题、制卷、执裁、评分、成绩发布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2.接受参赛队提交的书面申诉,并组织调查;

3.依据事实和规则,对申诉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仲裁决定;

4.对大赛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各赛项由承办单位单独或联合承办。单一赛项不同组别鼓励单一场地集中办赛,允许特殊赛项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办赛。承办单位需提供经费、场地支持和安全保障等。

第十九条 各赛项设置赛项执行委员会(简称“赛项执委会”),由各赛项第一承办单位牵头组建。赛项承办单位由申报遴选制产生。意向承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承办意愿、产业发展和综合实力,向大赛办公室提出赛项承办申请,由大赛办公室组织遴选后报组委会审批。大赛各赛项承办单位每届确定一次。经过遴选产生的赛项承办单位,在大赛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赛项具体保障和实施工作,并由赛项协办单位协助执行。

第二十条 赛项执委会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大赛总体方案和本章程,按照赛项技术规程要求,制定本赛项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2.组建本赛项的工作机构,如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宣传接待组、后勤安保组等;

3.在技术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赛场、设备、物料等技术和后勤保障工作;

4.在大赛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本赛项其他的具体赛务工作;

5.配合监督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赛项的申诉与争议;

6.做好本赛项的总结、资料归档和资源转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赛项承办单位遴选原则:

1.申报单位高度重视大赛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申办意愿明确。

2.申报单位须具备行业或省级以上(含)相关赛事活动组织经验,具备大赛举办条件,能够遵循大赛理念,遵守大赛制度,服务大赛工作大局,服从组委会安排,确保公平公正办赛。

3.申报单位能够为大赛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支持,并积极承担大赛组织运行费用。

4.申报单位所在地交通食宿等条件便利,便于选手参赛。

5.取得属地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支持的申报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赛项合作企业征集和遴选原则和职责:

1.合作企业征集和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满足意向承办赛项技术方案要求。

2.同一合作企业参与申请承办的同一届赛项不超过1项。

3.合作企业应履行合同承诺,保证设施设备到位,技术服务支持及时。

4.合作企业应配合赛项大赛办公室做好赛事工作。

5.合作企业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资信状况良好、社会声誉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赛项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赛项设置应遵循“对接产业、动态更新、引领发展”的原则,重点围绕汽车研发制造、检测诊断、维修保养、技术培训以及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关键领域设赛。鼓励设置体现复合技能和团队协作的综合型赛项。赛项根据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届次进行申报、遴选、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赛项设置严格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汽车产业需求和企业主流技术水平。同时面向的专业技术领域应行业需求较大、院校布点较多、比赛内容成熟、比赛用设备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赛项须制定详细的技术规程。技术规程应包括:大赛目的、大赛内容与形式、大赛方式(个人/团体)、参赛资格、技术平台与设备清单、评分标准与方法、大赛规则、奖项设置、申诉与仲裁程序等。技术规程须经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于赛前至少60天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赛题命制严格遵循技术规程要求。赛题内容应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融入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命题方式:建立“核心专家命题+动态专家审题”的机制。命题技术专家在封闭环境下完成,并签订保密协议。

题库建设:大赛按照专业技术方向建立并逐步完善大赛总题库,并根据赛项技术规程组建赛项题库。赛项题库容量至少为实际比赛题量的3倍。赛前从题库中随机抽取或修改形成正式赛题。

赛题验证:正式赛题及评分标准须经过技术委员会组织的独立技术团队进行试做和验证,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二十七条 参赛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企业职工、科研院所技术人员,以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在职教师和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报名参赛。参赛选手应思想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修养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参赛选手条件。大赛各赛项均分为职工组和学生组,分别开展比赛。

1.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含院校从事相关教学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可报名参加职工组竞赛,无年龄、学历和职务限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2.相关专业技工类院校及大中专院校中,有正规学籍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可报名参加学生组竞赛,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学生组指导老师不得同时以职工组选手身份参加比赛。

3.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在之前各类竞赛中已取得“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资格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已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保的人员不得参加学生组竞赛。

4.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组建代表队,参加每赛项每组别决赛的名额按照不同地区人口和产业差异分配,也可按照均衡原则合理调配。每个单位在每个赛项的每个组别可报名不超过1支队伍;每支队伍包括参赛选手、教练(或指导教师,不超过2人,由各参赛单位选派或指定)、领队(1人,可由教练兼任,不得由选手兼任,由各参赛单位选派)。决赛具体参赛名额以大赛组委会正式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大赛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报名截止后,由大赛办公室或授权的省级牵头办赛单位对参赛选手的身份信息、工作/学籍证明、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赛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五章 大赛实施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赛前准备。赛前统一组织技术说明会,由技术委员会对大赛规程、技术平台、注意事项进行解读和答疑。在保证公平和遵守纪律的前提下,可安排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熟悉赛场环境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赛项规则。参赛选手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参赛证在规定时间进入赛场。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存储设备及与大赛无关的物品进入赛位。选手应尊重裁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遇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应立即向裁判报告。竞赛结束信号发出后,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按裁判要求提交竞赛成果。

第三十二条 成绩评定与发布。客观结果由系统自动评分或裁判组流水作业评分;主观结果由多名裁判独立打分,取有效分值的平均值。原始评分表须经裁判员、裁判长签字确认。成绩汇总后,由裁判长提交监督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核。经监督仲裁委员会审核无误的成绩,经公示后,由组委会在大赛结束后的闭幕式上或通过官方渠道统一公布。

第三十三条 大赛坚持公益性。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赛选手和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禁止企业以支持办赛名义向参赛选手和单位收取费用。围绕大赛开展的相关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普惠性和公益性的要求开展。

第三十四条 大赛奖励办法。大赛按照各赛项和组别分别设奖,其中取参加决赛阶段参赛队伍数量的10%、15%、2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分设一、二、三等奖,均由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其中一等奖同时颁发奖杯。相关获奖选手按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参加全国决赛未获奖选手,由组委会颁发参赛证书。组委会视情况可对获奖参赛队(选手)颁发奖金或奖品。未经大赛组委会批准公布,各赛项不得以大赛名义另外设奖。

第六章 规范廉洁办赛

第三十五条  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公开遴选赛项承办单位和合作企业,公开选聘技术专家、裁判。赛前公开赛项规程、赛(样)题或题库、比赛时间、比赛方式、比赛规则、比赛环境、技术规范、技术平台、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开申诉程序,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
  第三十六条  大赛坚持规范赛项设备与设施管理,规范赛项规程编制,规范技术专家和裁判管理,规范赛题管理。实施赛项监督仲裁制度。
  第三十七条  大赛结束后公示和公开发布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大赛监督仲裁委员会接受实名书面形式投诉或异议反映,接受有具体事实的匿名投诉。大赛监督仲裁委员会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赛事过程中,经查证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大赛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组织的责任,并给予相应惩戒。
  第三十八条  大赛坚持规范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强大赛经费管理,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捐赠、拨付、使用及审计等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大赛纪律。坚持廉洁办赛、节约办赛,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执行用餐、住宿、交通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大赛办公室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公布大赛有关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则、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大赛经费管理办法。各赛项均要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并针对实施中新发现的问题适时作出补充说明或修订。

第四十一条  大赛设置官方宣传平台,并通过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提升大赛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大赛坚持资源转化与赛项筹办统筹设计、协调实施、相互驱动。技术委员会应牵头组织进行大赛资源转化工作,将大赛试题、评分标准、技术平台、优秀选手操作视频等转化为可用于企业培训、院校教学的教学资源包,推动大赛成果惠及更多群体。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大赛办公室根据需要启动和组织,修订内容须经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办公室负责解释。